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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办法
来源: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发表日期: 2021-05-06 19:47:31 字体大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

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办法

202091日政协第十三届东莞市委员会

七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协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的公开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

(一)提案。当年立案交办的提案,包括提案编号、提案者、案由、内容和办理单位等。

(二)提案办理复文。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分办单位和单独办理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

(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重点提案办理、优秀提案评选以及提案工作动态等内容。

第四条  公开的范围

(一)所有提案及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应予公开。

(二)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及其他相关内容等,应全文公开。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及其他相关内容,应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方式。市政协门户网站设立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专栏,实时公开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及其他相关内容,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办理单位门户网站设置导航链接;必要时,可在公共媒体设立公开专栏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

(一)提案在交办后一个月内予以公开。

(二)提案办理复文在提案办结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开。

(三)其他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程序

)提案者提出提案时,应注明提案是否公开。申请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办理单位对提案办理复文是否公开应及时进行审查,注明公开类型,并于提案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部分公开的,应同时提供公开文稿。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对提案及提案办理复文是否公开进行复审,对公开与否存在异议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及时与提案者及办理单位协商,达成共识。

第八条  舆情反馈

(一)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提案委员会、办理单位和提案者应密切关注舆情反映,认真收集研究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提案委员会将涉及提案的意见建议转提案者,督促其及时报送反馈意见,经审查后回应公众;将涉及提案办理复文的意见建议转相关办理单位,督促其及时回应。办理单位应将回应公众的情况抄送提案委员会。提案者应随时与提案委员会和办理单位保持联系,妥善应对舆情。

(二)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主席会议汇报公开情况、公众意见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提案委员会适时对办理单位公开提案办理复文的情况组织督促检查,并将公开工作纳入提案办理工作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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