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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7日政协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
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小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年度内提出的,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优秀提案数量原则上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谋策。
(二)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可行性较强。
(三)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符合规范要求,条理清晰,表述准确,简明扼要。
第四条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按照省政协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推荐。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自荐和推荐优秀提案。承办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在所承办的提案中推荐优秀提案,推荐名单由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反馈至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评。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推荐结果、评选比例以及提案入选重点提案情况等因素,提出优秀提案名单(草案),并通过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评选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三)审定。优秀提案名单(草案)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报主席会议审定。优秀提案名单在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网站上公示7天。
第五条表彰奖励
(一)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在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适当奖励,所需费用列入全会经费预算。
(二)优秀提案表彰决定以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文件形式印发,在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网站上公布,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本办法由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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