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发表日期: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09年11月9日,政协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使重点提案的确定、办理和督办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办理实效,根据《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政协每年应当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重点提案,提请省有关领导进行督办,推动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重点提案的确定
(一)紧紧围绕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二)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重点提案可以是单件提案,也可以由多件内容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提案合并而成。
第四条重点提案的分类
(一)省委、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省政协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
第五条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一)每年省政协全会结束后,由提案委员会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二)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重点提案推荐名单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三)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候选提案,分别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呈督办的省领导选定。
第六条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联合交办。重点提案确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或召开重点提案交办会进行交办,并向承办单位提出制订方案、调查研究、办理协商、办结报告、办理答复等办理要求。
(二)制订方案。承办单位接收重点提案后,应尽快确定负责办理工作的领导和部门,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办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组织协调、职责分工、办理形式、进度安排及相关要求等内容,由督办单位审核并报领衔督办的省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调查研究。办理工作应采取调研了解、实地考察、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办理过程由领衔督办的省领导牵头,由主办单位和相关督办单位具体组织,邀请省政协有关领导、部门、提案者及部分政协委员参加,重在找准问题、集思广益、明确思路、解决问题。
(四)提案办理。调查研究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召集会办单位召开办理协商会,邀请有关督办单位参加,依据督办省领导的指示要求和调查研究中形成的意见,综合拟订重点提案办理意见。重点提案的办理意见应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有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或实事求是的情况解释。承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认真办理落实相关事项。
(五)报告主席会议。重点提案基本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向省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承办单位应依据主席会议意见,充实完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对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主席会议意见向督办领导报告,并按督办领导指示要求抓好落实。
(六)办理答复。重点提案办结后,主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及时答复提案者。对规定答复时限内未能办结的事项,可在答复中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另行告知提案者。
第七条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省政协办公厅和提案委员会应会同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做好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承办单位制订好办理方案,争取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提案督办形式应根据提案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确定,可分别采用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签报请示等形式进行。
(三)有关督办单位应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当年未完全落实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应适时组织跟踪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督办领导报告。
第八条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专题提案,可依照本办法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版权所有:政协东莞市委员会 建议使用IE6以上浏览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网站地图 备案号:粤ICP备19155484号-1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 办公电话:0769-228397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