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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协东莞市委员会重点提案的确定、办理和督办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日期: 2014-12-29 14:37:37 字体大小:

(2010年4月14日市政协十一届三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使政协重点提案的确定、办理和督办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办理实效,根据《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和《政协东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协每年应当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重点提案,提请市有关领导进行督办,推动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重点提案的标准

(一)紧紧围绕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二)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可以是单件提案,也可以由多件内容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提案合并而成。

第四条重点提案的分类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

第五条重点提案的确定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在每年市政协全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先行协商,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出二至三件候选提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督办的市领导选定。

(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在每年市政协全会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在市各民主党派、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及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重点提案建议供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提出重点提案推荐名单,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后,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制订方案。承办单位接收重点提案后,应尽快确定负责办理工作的领导和部门,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办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组织协调、职责分工、办理形式、进度安排及相关要求等内容,由督办单位审核并报督办的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调查研究。办理工作应采取调研了解、实地考察、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办理过程由督办的市领导牵头,由主办单位和相关督办单位具体组织,邀请市政协有关领导、部门、提案者及部分政协委员参加,重在找准问题、集思广益、明确思路、解决问题。

(三)提案办理。调查研究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召集会办单位召开办理协商会,邀请有关督办单位参加,依据督办市领导的指示要求和调查研究中形成的意见,综合拟订重点提案办理意见。重点提案的办理意见应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有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或实事求是的情况解释。承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认真办理落实相关事项。

(四)办理答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可延长1个月答复提案者。对规定答复时限内未能办结的事项,可在答复中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另行告知提案者。

(五)报告主席会议。重点提案基本办结后,于当年9月底前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听取意见。承办单位应依据主席会议意见,充实完善重点提案办理意见。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主席会议意见向督办领导报告,并按督办领导指示要求抓好落实。

第七条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市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应会同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承办单位制订好办理方案,争取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提案督办形式应根据提案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确定,可分别采用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签报请示等形式进行。

(三)有关督办单位应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当年未完全落实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提案,应适时组织跟踪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督办领导报告。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作为具体协助正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承办单位沟通,定期督查办理情况。提案办理完毕后,各专门委员会要及时将办理情况报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将情况汇总,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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