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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
来源: 发表日期: 2014-12-29 14:40:46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本规程所指的政治协商是中共广东省委就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的协商。

第二条政治协商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切实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广东科学发展。

第三条政治协商的原则:

(一)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省委统一部署、协调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表决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

(三)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的充分表达与沟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共广东省委同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中共广东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二章省委同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五条省委同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内容:

(一)中共广东省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重要文件;

(二)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省委提请民主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需要协商的干部任免事项;

(四)本省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

(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六)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七)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

(八)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省委同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形式:

(一)民主协商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省委根据需要协商的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邀请省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就省委将要提出的重大决策措施进行协商。一般由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省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听取意见。会后,形成《民主协商会纪要》。

(二)高层次、小范围谈心会。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可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省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三)专题座谈会。省委或省委委托有关方面就共同关心并需要协商的议题召开,邀请省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省政府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一般由省长或其委托的省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会前应组织党外人士阅读有关文件,阅读文件由省政府委托省委统战部组织实施。省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后,形成《专题座谈会纪要》。

(四)通报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举行。省委或省委委托有关方面向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中共广东省代表大会、省委全会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发展形势,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要工作情况、传达重要文件精神、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况,并听取意见。

(五)书面建议。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可就省委的重大决策措施及其他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省委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召开党外人士民主协商会、情况通报会、座谈会,邀请省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省委同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程序:

(一)制订协商计划。每年年初,省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听取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意见,研究提出与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明确议题、时间、内容、形式、参加范围等,并书面通知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如需调整政治协商内容,由省委书面通知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计划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统战部提出,报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二)做好协商准备。省委召开民主协商会,一般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参加协商的省各民主党派及有关人员提供拟协商的议题、材料或相关资料,并支持他们做好与协商相关的调研等工作。组织省各民主党派领导班子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集中阅读有关重要文件、材料。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结合协商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领导层和专家学者会议,广泛听取意见,汇集集体智慧,形成党派意见建议。其他协商形式,参照召开民主协商会的做法,做好充分准备。此项工作由省委统战部主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协办。

(三)召开协商会议。民主协商会一般由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省委领导同志主持。其他协商形式,视协商议题,由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或其委托的省委领导同志主持。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平等协商,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形成共识。此项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主办,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协办。

(四)汇总协商成果。一般在协商活动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综合整理民主协商会纪要、专题座谈会纪要、其他协商意见或建议,报省委审定后印发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和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统战部主办,省委组织部协办。

(五)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制度。高度重视协商成果的转化,重要协商成果要列入省委常委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要分别将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以及省领导的批办事项纳入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部门和省各民主党派反馈办理有关情况。并于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反馈办理结果。此项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统战部主办,省委组织部协办。

领导班子换届时,有关建议人选民主协商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

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八条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省委作出的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

(二)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省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五)重要地方性法规和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六)区域总体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七)领导班子换届时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八)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

(九)省各民主党派参加省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省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省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第九条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形式: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选举任免省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商讨论省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其他协商讨论议题。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省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席开、闭幕会;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大会发言、专题座谈会和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省政协党组向省委报送《全体会议情况报告》。

(二)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协商讨论年度协商计划议题和省委提出的或同意省政协党组提出的事关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商议题。听取省委或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就协商议题所作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审议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提交省政协全体会议文件。分管省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省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或《省政协常委会议情况报告》。

(三)省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审议拟提请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的议题和协商决定的事项;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会后,形成《省政协主席会议纪要》或《省政协主席会议建议》。

(四)省政协专题协商会。一般每年举行二至三次,由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协商讨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需在省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或省政协提请省委、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分管省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省政协专题协商会议建议》。

(五)省政协党组受省委委托召开的专题座谈会。按照省委确定的专题,组织相关界别委员代表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向省委报送《专题座谈会情况报告》。

(六)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协商讨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需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的议题,或协商讨论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提请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可视情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对口协商。会后,形成《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

(七)省政协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年政协全体会议之前和之后举行。根据政协党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政协秘书长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协商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八)省政协内部协商会议。省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召开。协商讨论省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省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省政协各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界代表人士参加。会后,形成《省政协内部协商会议纪要》。

(九)书面协商。省委重要文件(稿)以书面形式征求省政协的意见,省政协集中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省委反馈。省政协也可就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省委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程序:

(一)制订协商计划。每年年初,省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省政协党组的建议,听取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研究确定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书面通知省政协。省政协党组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落实年度协商计划的工作方案,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省委如调整政治协商内容,一般应事先征求省政协意见并由省政协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加协商的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此项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主办,省委办公厅协办。

(二)做好协商准备。开展政治协商,一般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并提前十个工作日提供有关协商材料。省政协围绕专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材料。省有关部门要支持省政协做好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此项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主办。

(三)召开协商会议。省委委托省政协党组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视协商议题,委托省政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党组成员主持。此项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主办。

(四)汇总协商成果。省政协全体会议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和情况报告、主席会议建议和主席会议纪要、专题协商会议建议、专题座谈会情况报告、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内部协商会议纪要等协商成果,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或送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由省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综合整理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省政协秘书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五)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省委在省政协同省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可参照省委同省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办法。

第四章政治协商的保障与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程第五条、第八条规定需要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省委决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省政府实施。

第十二条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由省委分管统战工作的领导同志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沟通和协调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并每年组织上述部门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由省委办公厅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汇总各部门对省委同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落实、汇总省委在省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省委办公厅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省委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主办,省委统战部、省政协办公厅协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党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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