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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20年9月1日政协第十三届东莞市委员会
第七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的权利,充分发挥提案作用。
第三条 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发出提案征集通知之日起至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在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工作科承担。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建言献策,包括“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市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镇(街道)政协小组和各界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小组或联组;
(三)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筒明扼要,内容完整,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每件提案字数不超过1500字,并按规定格式行文,提案者原则上应直接登录提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提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五)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土地等特殊利益的;
(九)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十)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十一)指名举报的;
(十二)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三)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四)内容空泛、缺乏本地实际情况,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有关部门近期已经研究答复的;
(十六)超越本市事权范围的。
第七条 大会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分、初审、复审、终审四个环节。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分、初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复审、终审。视情况可邀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审查提案。
平时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分、初审、终审三个环节。提案委员会工作科进行初分、初审,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终审。
第八条 初分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界别、小组(含各镇、街道政协小组)或联组名义提交的纸质提案,须集体同意、组长(召集人)签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交的纸质提案,须由该组织加盖公章。
(二)检查提案来文号、案由、内容、附件是否齐全、完整,视情况做必要的文字整理。
(三)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一个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一个提案。如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保留第一个提案,之后提交的退回。
(四)确定提案类别,填写主题词。
(五)纸质提案接收、登记后录入提案管理系统,提案原件存档。
第九条 初审
(一)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拟不予立案的提案,提出不予立案的理由及处理建议。
(二)审查提案内容是否涉密。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检查提案是否表明公开,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提出提案办理单位的建议。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及提案者意向,与提案拟办理单位协商立案及主办、会办或承办、分办等事项。对一个单位办理为主、需要其他单位协办的,应提出主办、会办单位的建议;对涉及多个单位且不能明确牵头单位的,应提出分办单位的建议。
(五)提出重点提案的建议。
第十条 复审
(一)对提案是否立案提出意见。
(二)对提案是否公开提出意见。
(三)对拟不予立案提案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查办理单位的建议是否准确。
(五)审查重点提案的建议是否准确。
复审中遇到的疑难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终审
大会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托主任会议)审定。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对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的提案,可请提案者做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商请提案者做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审查(或征集)情况。
提案审查(征集)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征集)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分类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征集)情况报告(草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委托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书面通过;对全体会议闭幕会后召开立案审查会议形成的立案审查报告,须书面送达全体政协委员。
第十五条 立案提案处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送交市政府办公室,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提案管理系统向有关提案办理单位交办;对立案提案中内容相近或关联性较大者,可建议承办单位并案办理。内容复杂、涉及多个单位职能等难以确定办理单位,或办理单位对交办有异议的提案,在征求提案者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办理单位。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视情况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相关提案者共同协商确定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 不予立案提案处理。对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一至第八款,以及第十五、第十六款相关情况的,应作撤案处理;对属于第九至第十二款相关情况的,视情况以社情民意信息、信函等方式,送市委、市政府领导或转有关单位参阅;对属于第十三、第十四款相关情况的,可作撤案处理,也可征求委员意见,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后重新提交。不予立案的提案,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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