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政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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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协东莞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市政协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和本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市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产生。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建,其组成人选由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本会机关工作的不是政协委员的科室以上负责人经主席会议同意,亦可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东莞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政协东莞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科,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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