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东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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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东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来源:东莞市政协 发表日期: 2006-11-28 18:00:09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性,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一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东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提案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与市政府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向主席会议推荐重点和优秀提案。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解放军驻莞部队机关以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镇(区)政协小组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七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秘书,具体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我市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东莞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全体会议期间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要标明组别,由小组召集人签名。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者。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超越市属权限解决范围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亲属或朋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无实质性内容、建议笼统的。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府按归口办理的原则,送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五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建议案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提案者。

    (一)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提案的办理质量,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所有提案人,并抄送政协东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市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军队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本系统上级有关部门。

    (二)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若主会办单位之间沟通有一定困难或问题,主办单位可告知市政府或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予以协调。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的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四)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商落实提案的措施,并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委员联名提案,只征询第一提案人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办理和答复。

    (五)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十九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审阅,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作出批示或牵头督办。

  第二十条  对于办理提案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重点提案的产生及督办

 

  第二十一条  重点提案是指提案委员会从当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出若干件事关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

    (一)提案内容是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市贯彻落实的重大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党政部门尚未注意到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提案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透彻,建议有可行性或具前瞻性。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预期可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对本市宏观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按照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初选出若干件,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进一步遴选后,报政协东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根据提案的情况,结合实际,或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督办;或组织实地考察,现场公开督办;或与新闻舆论相结合,进行跟踪督办;或与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同督办;或通过政协常委会专题议政、专题协商的方式督办等。

 

第七章  优秀提案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五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对象、时限、范围和数额:

    (一)评选对象为东莞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所提的提案。

(二)每年评选一次。当年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办理的提案,属评选范围。

    评选数额控制在占立案的提案总件数的5%—10%以内。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内容是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市的贯彻落实,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本市的重要事务以及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意愿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提案所提问题政治上有严肃性,分析问题有科学性,建议措施有可行性或预见性。

    (三)提案经办理落实,取得了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者对全局及部门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按以下程序评选产生:

    (一)提案委员会提出优秀提案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推荐件数要多于规定评选数额)。

    (二)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三)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以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名义在全体委员会议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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