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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东莞市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来源:东莞市政协 发表日期: 2008-11-01 00:00:00 字体大小:


(2007年3月27日市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位委员一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或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三条  委员要积极反映所代表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意见。提倡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提出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须提前十天,其他活动原则上提前一周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
    第五条  市政协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
    第六条  市政协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
    第七条  委员一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市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常委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市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四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常委和委员参加会议活动以及提出提案、建议、反映信息等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统计,并定期向常委和全体委员通报。
    第十条  市政协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机关的领导,要走访委员及所在单位,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争取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支持。
    第十一条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职务职称变动等,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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